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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月,公司原老板应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导致公司停产放假(从11月25日至2月10日都是放假),员工工资发不出,现融资与人合伙经营,可至今仍欠我们12月份工资(公司规定每月20日发上月工资)。我们有几个人是放假期间(从11月25日至2月10日)一直在上班,现如今公司说放假期间值班人员工资按80元/天计算。可我从2004年入职以来至今日都上12小时/天的班。从2005年4月份起我们上12小时就给我们按4小时平时加班计,公休和法定假日都按12小时加班计的。公司新的股东是2011年元月份开始管理公司的,口头上说什么都按原来的不变,这应该也可以理解为薪资制度也按原来的执行吧?如果我以此提出辞职(因为我的工资按原来底薪加加班费的方式计算远不止80元/天)是否可以要求现在的公司领导给我按原来工资制度结算我1月和2月的工资?是否可以因为公司安排我6年多一直上12小时/天要求他们赔偿?

其它综合
2011-02-10 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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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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