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0年2月到一国企工作 2007年以前单位以进入企业时不符合招聘条件 界定为协议工 每年签一次协议 社保报销部份 医保至今未办 2007年签了一份3年合同 2010年3月1日到期 到期后我仍在工作 (工资加福利一年6万 税前) 2010年9月中旬单位口头通知 以协议工超过55岁要转为临时工为由 工资及福利大幅降低 (一年3万)签3年劳动合同 如果不愿签单位给补偿3万 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工资待遇不变 单位不理 通过多次协商在未能达成一至的情况下单位于10月份强行降低了我的工资 并于12日28日给我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根椐劳动合同法我公司与你2007年签的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请教专家 我这种情况的维权吗 如何维权 效果如何及适用法律条文 请专家教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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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书面提出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书面提出相当于没有提出。
合同到期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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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解除通知书不合法,因为合同逾期后劳动关系仍在继续当中,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可要求赔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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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书面提出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书面提出相当于没有提出。
合同到期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但要给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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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