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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3日,天气晴好,驾驶一辆全顺商务车行驶在出山东泰安的G104国道上(由东向西),此段道路双向六车道,中间有铁栏杆隔离,一直在超车道(4米宽)行驶,遇一道口欲到斜对面加油站加油,考虑到需逆行一段路,看见前面不远还有道口,就没拐;打着左转向灯减速前行,发现是个人行道口,比较窄,快到道口时减速至5km/h,并通过后视镜观察了一下后面,同道有一辆小车离的比较远,还没到先前要拐的那个路口(有一百多米),所以再没看后面,将车靠超车道右侧,车头可能还借了行驶道二三十公分,走了个小弧线至道口,因一直观察对面马路车辆,不曾想未闻刹车声,只听一声响,等醒过神来,车已前移四五米,并撞上中间护栏,肇事车撞断中间交通标志移至对面马路中央。没有刹车痕。事后思索再三,对方车可能超速行驶,更有可能就是行车时在同车内人说话或者在干别的什么事!现在交警判我主要责任,理由是,未追尾,而是从后轮挤擦至前轮,真叫人想不通 。我的车2.1米宽,5米多长,怎样它也过不去呀!硬要强行过去,也应多按喇叭呀,什么也没做。。。。。。。

交通事故
2011-02-27 15: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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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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