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构成强奸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 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 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 强奸罪惩处。
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