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麻烦你帮我看看,我97年从房地产公司购得商品房一套,按当时商品房价格进行支付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09年此房产公司通过街道与我们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原合同未作任何解释),用于办理产权,当时我们认为只要办好产权就没什么了,而且咨询过房屋产权部门,他们解释说转让什么的和产权无关,于2009年办理了相关产权手续。然在办理土地证的时候得悉,如果我们的房屋要进行转让,必须交纳也让金,约9000元。对此,我们很郁闷,为何在办理房产证时,所谓房地产公司和国土部门执行的是旧标准,而今年我们要出让产权时要交纳出让金,期间并没有新文件出台,这笔费用应该由谁来支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