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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日,原告在自己家玉米地收玉米,在收地过程中,发现玉米有一垄被他人收取。事后我与我爱人到被告韩福山家,问玉米是不是你收的,被告说:“是我收的,收了还能怎么样”随后被告拿起二尺子(铁器)向我头部打来,我用左臂挡住了二尺子,他打完我一下,还要打我,我就跑了,当时胳膊剧烈疼痛。到杨大成子镇中心医院就医,经X片诊断,左尺骨骨折。并用石糕加固。为求得确切诊断,在杨大城子镇派出所报案,后经120救护车送到公主岭国文医院治疗,确诊为左臂尺骨骨折 。出院后经公主岭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韩福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使我至今伤情尚未痊愈,导致不能劳动和在外务工。为此经济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福山无视国家法律,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严惩。由于被告人韩福山故意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 医疗费:1717.80+121 +36+145=2019.80元 误工费:54.68元*35天=1913.80元 护理费:65.04元* 5天= 325.20 元 伙食补助费50元*5天= 250元 交通费:800元 残疾赔偿金:10531.80元, 后续治疗费3000 元,由被告承担。 我的问题是:1.要求赔偿的费用有无漏项 2.实际住院为 5天 ,病例遗嘱,出院后全休一个月。但是,我从10月2日到现在,不能劳动。我的误工费应该按照多少天计算。 谢谢律师,期待回音。

民事相关
2011-01-27 17:56: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