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07年7月到**工务段淮安线路车间做线路工,直到2008年12月新长工务段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称为市场劳务工,由淮安市劳务服务所代理。在此期间我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工作,车间除了国家法定假日从不让休息。每天又上班时间,无下班时间,拖班属于正常。每年夏天雨水季节遇大风大雨常叫我们晚上值班,去巡视铁路线路,第二天不给休息,也不给加班费。直到2010年5月车间通知工区市场劳务工每月可以休息1-3天,但车间仍未完全执行。现在如果我辞职,能够得到哪些赔偿?请律师为我指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