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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8月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明确了“若卖方悔约,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并交纳1万元定金。后由于认购楼房所在地有高压线设施而没有开工建设。2009年7月开发商将我起诉到法院,以认购的楼房当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无效,并说高压线没有迁移是政府不履行承诺造成的,所以开发商没有责任,故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定。本人在签定协议时因不懂,没有询问预售许是否取得。可而这三年来,房价飞涨,我一直在等这个房子,损失重大。我可不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我房价上涨给我带来的损失。支持我的主张的法律具体条款在哪部法规里?请帮帮一个到现在还没有房子的可怜人吧。谢谢

债权债务
2011-01-26 20:02: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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