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丈夫是继承祖屋其中一人,祖屋是在我和丈夫婚前应该继承的,我和丈夫再婚后想重建房子,但是祖房是由个四人继承,经公证处公证,其它两人自愿放弃,另一个人愿意要9万元就放弃,(这9万元是我个人婚前的财产,当时祖屋平估的价值是15万),并从新办理房产证房,因考虑到马上重建,要是写我的名字进去又要多交各税费等等,所以就听从房产局的人建议,反正要重建了不如等建好房了在加上我的名字,所以现在房产证上只写我丈夫一个人的名字,可是刚过完户,我们就接到拆迁通知不给重建了。房子现在升值(估计房屋现值70万左右),我丈夫说房产证只是他一个人的名字,又是他家的祖屋,说我出的9万元,是我错给他重建房款,现在不能重建了,他说不分房子给我,不是共同财产,请问是共同财产吗?还是只有一部份是共同财产呢?请律师帮解答谢谢!

继承
2011-01-25 19:22: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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