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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儋州市**村人,我村靠海边,今年年初(2011年1月)村后的公共土地被征用建设滨海公路,村里有一笔资金分给村民,可作为黑石村村民的我未能和别人一样分到资金,感到很不公平,很无道理。村小组讲诉不给我分征地资金的原因是:我曾经出嫁。我的情况:我2005年结婚并把户口迁到丈夫处,2008年离婚又把户口迁回原村投靠父母,到现在还单身并带一子,没有工作单位及固定收入。按照法律来讲我是黑石村的一员,户口也在村里,怎么能因为我曾经出嫁就不分给土地证用费。敬请贵人给我指点,讨回我应有的尊严,我将用我所得的所有征地费作为报答。我想再补充一下:我是村里的一员,我应该和其他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

其它综合
2011-01-23 23:46: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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