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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今年应届生毕业,2010.7.13与广州市从化一间民办大专签订劳动合同,9.1号上班报到,但今天早上学校通知教务处不能给予安排到课程,说下学期不用来报道,变相解除合约,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的错,他们说给予30天的通知,并没有上班,所以不用给予经济补偿。我想请问下这样用人单位作对了吗?是他们签我们进去,最后他们已这种理由解约,我期间没有找其他工作,就等报到上班,最后是这样的说法,还不给予赔偿。到底合约是按哪个时间为准。
签约内容内容第一条固定限期合同时间为:2010.8.15到2013.7.15
十二条:本聘任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约时间为2010.7.13

刑事案件
2011-01-23 22: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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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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