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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在某宗集体地上建设浴室。该宗土地现呈直角三角形,斜边长约14米,总面积约40平方米。斜边为清正房前檐线,斜边左直边为何正房右侧屋檐线,斜边右直边为银正房后檐线。银浴室离何右侧屋檐线约1米,紧贴自家后檐,出后檐滴水线约2米,长3米。其建设范围超出自家屋檐,无宅基地使用证证明银建设行为合法,且其行为未得到集体或邻居的允许。
银认为,此宗地在解放前属于祖业(其家原为地主成分),在清的子女皆不在家的情况下,无视清妻的不同意见,强行建设,在未建好前也未听村里及清长子的劝告。事实上,此宗地在土改前存在界址纠纷,双方业主发生过矛盾。而在土地改革后特别是1991年的宅基地确权,都被认定为集体空地(清宅基地证书上标明,但清的宅基地面积为建设面积,其余面积为集体空地且也不标明面积,只是一个意思图,此三角地只有在清的宅基地本上标图并注明为集体空地,其它人的宅基地本上没标,且银没有宅基地证),且事实上的使用者为清的家庭。其理由有三:
一、清建房初,此宗地在清的房屋使用范围内。清正房建于70年代,房屋朝向为正南方,与何现居房屋平行,此宗地的大部分面积位于清房屋之下。后因各种原因,房屋改向为东南方,此宗地才变成三角形。而银的正房是80年代与陈通炳家分房扩建右移才成现状,并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明。从这一点来说,此三角地在土改后的使用权并不是银家的。
二、此地的整平变成庭院的实施者是清。此三角地原有一个防火水坑,约18平方。80年代清为了使房前美观,经组长同意,挑土填方,将此地整平,才成为庭院。从这一点来说,此地在土改后的管理者也不是银,而是集体或者说是清。
三、银对此地的管理权一直未能实现过。本世纪来,银多次向清提出对此地进行硬化时,因得不到清的长子和妻的同意,一直未能实现,仅能从有利生活的角度,经清家同意,短期内堆放些柴禾。从此证明,此宗地并不归属银管理。
请问:清家有三子,长子和三长户口外迁系国家工作人员,但无个人住房.如果进行诉讼,清的依据是什么?如何诉讼?附:村里给清出具了处理委托书,但群众大部分不肯出面作证。试问,此地是否根清的家庭人口数要求为清家宅基地。

刑事案件
2011-01-25 22: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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