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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于2009年1月4日在为**建设公司施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4级,8级,10级伤残,今天在长沙天心区法院已判决。我们请求法院100000元精神抚慰金,法院没有支持,理由是我们以雇员伤害赔赏请求赔赏,而送变电公司不是直接造成我哥伤害的责任方。请问律师门法院这样判是正当理由吗?我可以上诉吗?

刑事案件
2011-01-24 2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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