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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我单位的上级部门在我名下拨下有安置房建造经费给我单位,按道理我不需要购房,也不需要租房。1995年房改时,为了促进房改,我单位向我收取住房提租,每月200多元。收取了两年多。1997年单位便要求我买自己的房,但我与单位签欠条,领取了房产证。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单位终于废除了我的欠据,现我与单位不存在债务了。请问我可否向单位要求退回其1995至1997年向我收取的住房提租。有什么理由,在申请书中我应如何向单位说明理由。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

合同纠纷
2011-01-23 23:43: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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