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0年11月11日20时30分许,肇事者驾驶悬挂晋B51421号牌的黑色普通桑塔纳轿车(经公安网查询晋B51421号牌的车型为夏利车,颜色:红色,车辆检验至2003年6月30日)沿同泉路由南向北行至大同市吏森公寓小区门前处将在道路东侧等车的宫某碰撞致伤后,肇事者驾车逃逸至大同市矿区民荣小区门前道路处又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至道路中心双黄线的我(吴某)和王某碰撞致伤,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继续驾车逃逸,当逃至同泉路大同家土菜饭馆门前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前弃车逃逸,于2010年11月12日下午到大同市交警五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以上是大同市交通五大队事故认定。
事故最后导致:宫某,一条小腿粉碎性骨折。吴某,双下肢粉碎性骨折。王某,双耳孔流血,嘴歪,头昏。
请问律师,我该以何种罪名其实这位肇事逃逸者,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