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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诉离婚,被告把手机关了,他再外打工,居无定所,因他不同意离就故意躲,以致无法送打,法院要求原告一定要到被告单位取得下落不明证明才能公告送达,而被告单位不能提供准确地址也不肯出示下落不明证明,发院就判原告败诉,请问这合法吗?这样下去岂不是就永远离不了了?

婚姻家庭
2011-01-22 2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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