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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和我当地的公安局国保大队签订一份的士车经营权合同.内容是;国保大队出经营权.我出车由我营运每月交国保大队1800元的经营权使用费,其它费用都是我的.合同有效期为八年.合同上盖的是公安局国保大队的公章和大队长的签名.请问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合同有效吗?不合格应是哪方责任?该怎样赔偿?谢谢!

合同纠纷
2011-01-22 00:13: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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