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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4日,(甲方)与余姚市宏硕电器有限公司(乙方)签定购销合同,并支付了乙方订金15000元整(壹万伍仟元),合同交货时间是2009年12月5日,但是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交货,后经双方同意,在乙方退还甲方所付订金后,合同自行解除,但乙方至今仍未退还。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证券投资
2011-01-22 11: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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