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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7月拿到毕业证,但是我在实习期2009年2月就在该单位实习、上班。
2009年6月我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一直没有缴纳社保,公司在2009年10月更名。导致前期的社保没办法补交。后来我于2009年11月与该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2010年8月初,我一再要求单位给我出示五金缴费清单,却被告知,我2009年11月和12月的五金没有补交上!!我的社保卡上只有2010年1--3月的五金!!
我很气愤,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没有人通知我这件事情,从2009年11月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公司每月都会扣除我的个人五金部分的费用。

我找到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却说是因为2009年我的个人档案提交得晚,所以在2010年我五金没有补交上。但是我的档案在2009年元旦前就已经给单位了。

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我2009年的一年工龄需要怎样才能补回来呢?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应该用什么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案件
2011-01-21 21:47:2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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