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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和老婆签了一份婚后财产协议:一、双方应和睦相处,互相忠诚,互敬互爱,互相扶养,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二、现有房屋产权的约定:夫妻双方现有一套单位房改房(面积90.03平方米),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83号98座401单元,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陈善杰。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的产权。三、目前已有的及今后取得的各自名下的包括且不限于工资、奖金、收益、存款、保险、股票、基金、投资权益、房产(第一条所指的房改房除外)、汽车、其它固定资产等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所有权。……其它条款。
签完之后,过几天发现第三条中的“房产(第一条所指的房改房除外)”中的“第一条”应该是“第二条”才对。现在重新签不大可能了,如果没有改动它,就这样,会影响第三条的有效性和对房产约定的有效性吗?有会影响,能否在两份协议(打印)中简单地用钢笔在“一”下多划一横?如不行,有何解决办法?

刑事案件
2011-01-22 11:21:4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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