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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商店,商店配有俱乐部,在08年9月,同学看我其俱乐部项目好,正好他离婚,又找了一个小女孩处朋友,这女孩是做导游的,要与我合作俱乐部,因07年俱乐部效益很好,我们觉得不正规,正好缺人手,便与其合作,俱乐部效益对半分成。当时他往我卡内打入一万元,现金三万元(有收条)。当年的房租我们出,前店售货,后面为俱乐部使用,期间,添置一菲利普传真、一打印机、两台电脑,以及四个月的三位员工餐费。期间俱乐部活动收取的费用,全部被女孩拿走。在雪季过后,我们返回同学两万元。现在同学起诉我们向他借了四万元,还两万。我应该怎么做?

其它综合
2011-01-21 11:27: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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