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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在2005年有把64抢已执行完判决了当时判一年半。在2010年11月有人举报此抢在2004年放过另一个人那,现在怎么算?请教 谢谢

刑事案件
2011-01-21 18:22:4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杀人的,不超过追诉时效。
    刑法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委托律师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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