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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11月份向劳动仲裁庭就有关甲公司非法除名我本人的案件提起仲裁。我从01年起在乙公司工作,04年甲公司成立(为上市需要,后来上市失败),07年起劳动关系转移至甲公司(社保由乙公司转至甲公司),我要求甲公司赔偿我9*2共18个月经济补偿,仲裁庭裁决只赔偿了我6个月(3年*2)工资,理由是社保关系从07年起由甲公司交纳。我提交了如下证据: 1,甲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上面是写我的工作年限从01年到10年。 2,甲乙两个公司是同一个法人代表。 3,甲乙两个公司共同运营的一些文件,当时很多材料都是两个公司的名称在一起的。问题: 1,像这种情况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会认可我在乙公司的工龄吗? 2,有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甲乙两个公司具有继承性?急盼热心律师的解答,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1-20 23:29:0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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