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11月份向劳动仲裁庭就有关甲公司非法除名我本人的案件提起仲裁。
我从01年起在乙公司工作,04年甲公司成立(为上市需要,后来上市失败),07年起劳动关系转移至甲公司(社保由乙公司转至甲公司),我要求甲公司赔偿我9*2共18个月经济补偿,仲裁庭裁决只赔偿了我6个月(3年*2)工资,理由是社保关系从07年起由甲公司交纳。
我提交了如下证据:
1,甲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上面是写我的工作年限从01年到10年。
2,甲乙两个公司是同一个法人代表。
3,甲乙两个公司共同运营的一些文件,当时很多材料都是两个公司的名称在一起的。
问题:
1,像这种情况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会认可我在乙公司的工龄吗?
2,有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甲乙两个公司具有继承性?
急盼热心律师的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