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与重庆电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于2010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以无岗位为由不再续签,请问,该如何赔付,谢谢,急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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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向提前一月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果2008年1月1日之后,双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次你有权要求单位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拒不订立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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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作出如下简单回答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其他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如还有疑问,或是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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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您的情况,则需向您支付相当于八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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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不签的 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如需帮助 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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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您的情况,则需向您支付相当于八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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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