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我与男友认识并谈恋爱一直到2005年分手,其中2003年我以按揭方式买了2套商品房。现男友要求分割,并起诉到法院,男友没有出资及出资证明和购房相关的任何手续签名。但有我们交往期间的游玩二人照片及多人照27张,及参与他人婚礼的光盘一张,以及多人[均为他的朋友]证人,证言出庭证明我们是夫妻关系,欲证明我们是同居关系,尽而证明我所购买的房屋为共有财产。我也有证人出庭证明相反的意见,及邻居写的证词没有同居,不是夫妻关系。试问:是否会被认定为同居关系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