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44岁(女)我是2001.12开始在该公司工作(营业员),该公司属于私人服装公司。合同是每年一签,但公司今年底(2010年)准备不和我续签合同,本人在公司无任何违纪情况,请问温律师,(我是希望在公司里继续工作的)公司是否有权随意辞退我?假如合同期到辞退,我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假如合同期未到,怎样赔偿?假如辞退,我可以问公司补交工作期间的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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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说,你从08年后也是一年一签的,那么你已经签了两次的固定合同,你这种情况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解除你的劳动关系,公司要支付你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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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在2008年后跟公司签了几次合同?按照您的说法已经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假如公司辞退您,您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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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2、合同未到期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年限从2001年12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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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纳公积金的,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但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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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