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房屋租与别人使用,第一份合同期是6年,对租金要求等有明确规定,但在中途对方提出不能承受租金费用,要求找人合租,退一部分房。找到合租者后,我方与合租方签定了租用合同,并且三方签字确认了的。第二份合同有明确规定第一份合同作废,规定了两家的租用范围。对合租者的租金和年限有明确规定,但未对第一个租房者提出时限和租金要求。只是口头上说了租一年,按4年前的标准交了一年租金,现一年到期。第一个租房者拒绝按现标准交租金,拒搬。我要求第一个租房者要么按第二个租房者的标准交费,或搬出。请问能行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