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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日上午大约12点左右,我骑一辆电瓶车在一个三叉路口,顺行向左转弯,被一辆摩托车撞了,当时摩托车速度很快,一下子撞在电瓶车的车身前部,电瓶车被撞后打了一个转,才倒在地上,我只感觉全身麻木,被电瓶车压在车下,报警后被人扶起,等交警来处理。一看对方由于车速太快,来不及刹车,摩托倒在电瓶车前面大约5米远的地方,摩托车上的两人都有受伤,最后交警来后,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考虑到双方受伤都不很严重,就让我们各自到医院检查。还有当时交警收走了我的身份证,见对方没有带身份证和驾驶证,就留了对方的电话,然后我们就各自走了。1月10号,我们去交警队咨询,交警队要我们和对方联系,我们说这个应该由交警来联系,最手交警让我们去医院开伤情证明。请问,我们这个情况,谁的责任更大一些。

交通事故
2011-01-18 09: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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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