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我在太原一家医院进行腹腔镜阑尾手术,术后一直肚子痛,医生告我是正常现象。半个月后伤口流脓于是进行伤口处理,断断续续进行了7个月后出现腹腔积水,感觉伤口一直不好。于是和医生协商进行2次手术,11月进行,当时为了防止缝合伤口和医生口头协议要求用可吸收线进行缝合。术后发现原来是伤口一直感染所致,估计是腹腔镜器具感染造成。术后7天,医生就将伤口拆线,并缝合伤口,术后15天伤口又不愈合,术后2个月伤口有浓流出,经过医生检查,在伤口中有线头出现,并不是当初承诺的可吸收线。现在临近过年,伤口一直不好。我可以告医院处置不当吗?需要收集什么证据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