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3个人决定办厂,之前没有签定任何协议。在12月份时,我要求签定协议,结果有一方说我不算他们的合作人。3个人中,投资金额最多的是我23万。他们在工商所登记时一个是法人,一个是合作伙伴。我不算,我是外省人。他们看到厂里产生效益就把我一脚揣开。
幸亏12月28号我去把所有的清单都打出来,并和法人签定了协议,与2011.1.15先付我12万多,结果我没付到一分钱,叫我2011.1.17号去取钱,结果刚才法人打电话给我说他给我开的是延期几个月的支票。一切指挥的就是那个合作伙伴,财务也是他小姨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