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被一家公司聘用为主管企业生产经营总经理,本人副高职称,现年52岁,法人当初口头约定按年薪30万支付,企业盈利部分另计,事到今天为止没有要回一分钱的工资,还陆续给公司垫付了材料及运费100多万元,并且法人经常出差,不太管理公司的业务,近几个月来根本就不和公司任何人联系,公司处亏损状态,外人称躲债去了,和他们家人联系都说不知道去向/眼看临近春节,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你们说我该怎么办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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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通过录音等方式取得有关薪资标准等方面的证据,然后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虽然处于亏损状态,但是否属于资不抵债情形?如果你有垫付资金情形,则需要确定该笔款项是借予法定代表人个人?还是借予公司?两者处理方式及后果大不相同。建议你与专业律师面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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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须准备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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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计算工资,不能给付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你所垫付的钱款是你和公司之间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要以欠条借条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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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