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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3日,广西博白县城发生了一起命案,死者是我的表妹,根据我姑姑所说,我妹妹1月12日晚上由于喉咙不舒服然后没有去上班,吃过晚饭后就出门了,10点钟打电话没有人接听,夜里没有回家,直到13日下午两点左右,接到警察电话说女儿已经被杀害于博白某宾馆内,现在尸体在殡仪馆,请过去认。 12日晚我表妹的前男友(已经分手一个多月)只用他自己身份证在某宾馆开房然后就携带我表妹进入房间,期间家人打电话给我表妹都没有接,凌晨的时候我表妹的一个好朋友接到我表妹前男友的电话说我表妹已经死了,他自己现在也割脉切腹了想自杀,但是他现在不想死让他来救救他。随后我表妹的那个朋友去到宾馆和相关人员一起把反锁的门翘开了,发现我表妹已经死亡大腿,手腕和腹部都被 *** 砍伤,已经当场死亡,而啊前男友手腕,肚子也都受 *** 伤,但未死亡,现在已经被送往医院救治。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检查后就把尸体运到殡仪馆并在未经过死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尸检,13日下午才通知死者家属。 我想请问一下,像这样只用男方的身份证登记,女方没有登记,但女方却在宾馆客房中受害死亡的情况宾馆需要付什么责任吗?

刑事案件
2011-01-16 23: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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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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