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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工作十四年的员工,于1996年7月到公司.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签定固定期限3年的合同.由于当时公司以公司十年以上的员工都没有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要求我签定合同.现在我合同没有到期他们就以部门撤销为由解除合同.请问我可以申请双倍补偿吗?

民事相关
2011-01-16 1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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