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家在2010年4月份的时候动迁,当时通过协商,经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同意以我家以前住房所有的产权面积,置换成5套住宅楼房,并签署了《拆迁产权安置协议》,但是在本协议中,其中有一条是这样的:“乙方需结算给甲方房屋产权条换差价款______元(每平280元)”,当时问开放商,这笔钱是什么费用,开发商说 这是我们办理新房子的产权所需的费用。
想咨询下律师,开发商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关于拆迁户需要承担这笔费用吗?或者,类似问题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等。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