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货款10万元,丙为甲做担保写欠条给乙.欠条内容:\\\"甲欠乙货款10万元,将于2010年10月31日前付清,若甲未按约定付款,我个人也将负偿还责任.并由丙签名附指印.\\\" 请问这属于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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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属一般担保。担保法明确规定,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是两担保方式,必须要明确具体。而此案没有明确担保方式,只是说若甲未按约定付款,我个人也将负偿还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此点并没有明确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因此本律 师认为属一般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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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属一般担保。担保法明确规定,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是两担保方式,必须要明确具体。而此案没有明确担保方式,只是说若甲未按约定付款,我个人也将负偿还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此点并没有明确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因此本律 师认为属一般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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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