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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居住的小区物业是由单位代为管理(本人不是该单位员工)。物业合同约定物业费为每天1元,我2007年10月拿到住房钥匙,预交了三个月的物业费。而从2007年10月至2009年9月,该单位没有提供任何物业服务,2009年9月至今提供每月打扫公共卫生一次、及垃圾清运(该小区没有绿化)。2010年4月物业费涨价为0.4元每平米,因此我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和服务不到位同该单位协商不交2008年至2009年9月的物业,部分交2009年9月至今的物业费。但该单位以不给充水电相要挟说不交物业费不给充水电。我认为这样很不合理,请问律师我该怎样做。

交通事故
2011-01-15 19: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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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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