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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月我在领单位发的辞职金时,原单位会计称支票数额大必须由他陪同去银行支取。结果在银行柜台他“借”3000元后至今不还,近来干脆说不还了或没借过。可能他认为起诉过时效了。现有证据:1、当时他用所在银行空白凭证单写的“借条”、2领辞职金时银行新开立的存款存折、3辞职金支票存根(可查到)

其它综合
2011-01-13 10:35: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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