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12月28日与正源地产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协议约定十五天内折迁腾地.如未按期拆迁腾地地产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拆造奖励全部扣除,并由我方承担执行费用.拆迁补偿金额由正源地产分二次付与我方,我方动工拆除时付款40%(40%钱款已付),拆除完毕腾地后付清余款.后因地产商内部结构调整资金不足,未能如期支付余款加之即将过农历新年所以我方就暂未拆迁房屋.其后也有几次要求拆迁,但因为物价的上涨费用的增加原协议的拆迁费用过低而未拆除.至今2010年9月1日地产方又重新要求我方拆迁,请问此协议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在此期间我娶妻生子,人口增加这拆迁人口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