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马庆强于2004年4月以邯郸二建名义与博勋公司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我邯郸二建已于2000变更名为邯郸爱民建筑公司,原邯郸二建已不存在,博勋公司未查看核实与其签定工程合同,我公司于2004年12月发现,找到马庆强,公章当众销毁,并与其签定协议声明其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的一切行为与我公司无关。马庆强于2004年4月,以邯郸二建名义承包博勋公司工程期间欠下债务,现李庆宾等人起诉我邯郸爱民为第一被告,马庆强为第二被告,要求偿还债务
请问:[声明其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的一切行为与我公司无关的协议]是否能证明我公司与其债务无关?是否还需要其他举证?
博勋公司未核实其资质便与其签定工程合同,是否有责任?有何责任?
我公司如起诉马庆强,可以以什么名义起诉?可要求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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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系法定公章销毁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则其履行可继续有效(除非合同双方明确书面解除);如于公章销毁后私刻假公章,则其实施一切民事行为,均与你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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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你单位名义,用假公章,这可能构成诈骗,你单位当时应该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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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发现后通知了博勋公司,该公司的负责人在场销毁的公章,并由该公司的负责人签字为证明人,但该公司并为终止和其的工程,是否有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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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你单位无责任,应该及时报案,立案后法院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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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