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我们看上了个门面,本觉得应该是开发商卖的,可这里的单位说是他们的地所以他们卖,开发商的老总也在并且没有反对。里面的住宅好几栋也确实是他们单位卖的,后来我们一想单位应该没事,可是我们付了70万就只给了个单位的盖章收据。不给购房合同,还说房产证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办,(住宅和商铺都没有房产证)现在我们些商铺都租出去了。请问这样购房有效吗?如果发生毁约我们应该怎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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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比较复杂,可能是单位与开发商共同开发,开发完成后部分门面房和住宅所有权归单位所有,如果是单位售房没有售房资质是不行的,可能是开发商已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了单位,单位再售的,但是门面房过户必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您必须要取得您所购门面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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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是有土地使用证,你们的合同就应该没有问题。在收条上写清楚购房的基本情形也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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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是应该有合同和发票的,否则以后办证就很麻烦了,建议你在当地找律师面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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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房产局了解房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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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