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9年8月17日入职的,11月1日起公司开始给我买保险,2010年1月公司才跟我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7月份公司开始执行每月要上240个小时的上班制度,其中还包含夜班,因身体承受不了,故我7月13日提出辞职,领导批了8月14日离职,但7月31日部门领导给我打电话叫我从第2天起就不用来上班了,8月16日去公司办理离职时,公司要求补缴1115.几元的保险。称是给我把8月份的保险缴了,要我补给公司,另外还有1至8月份每月的8%的保险也要补给公司?请问这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