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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是2010年12月31日前交房,后该项目门前道路11月26日封闭部分交通进行人防工程施工,2011年1月7日恢复交通(网上1月6日有恢复通行的公告),开发商1月6日发出信函称由于此工程造成交房延期,并将该人防工程的时间认定为2010年11月26日至2011年1月25日,并称这属于不可抗力,交房有可能延期到5月,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请问这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延期的时间是否为封闭耽误的时间,若超出封闭交通耽误时间又该如何赔偿

损害赔偿
2011-01-13 06: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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