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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是这样:我于今年4月购买一套商品房(首套房),合同规定在7月30日给房子,7月中旬接到电话说9月份给,8月份再次确认说12月份给房子;合同中规定逾期90天内,赔付按照每天万分子0.5元计算;逾期超过90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在接到买方解除合同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已付款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这里说的已付款包括贷款金额吗?如果我想退房,我应该怎样做?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如果我再次买房还算是首套房吗?需要什么证明吗?

保险纠纷
2011-01-12 19:59:2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90天内还未交付,您有权起诉解除合同退房,但如果该房产不具有法律风险,建议慎重退房,毕竟房价的变动较大,退房不一定为最佳选择;可考虑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已付款包括合同签订后至今交付给房产商的款项,应包括贷款。个人认为,由于没有交易成功,再买房应视为首套房产。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你的情况如果要解除合同,应该先行催告,没有交易成功,再次购买,仍属于受套房。违约金约定过低,实为开发商损害购房者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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