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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深圳申请的强制执行,因当事人在中山有房产,深圳委托中山执行,但中山的法官就老以当事人在中山只有一套房产不给执行。当事人也不是中山的户口,现在人也消失了,并把中山的房产违法卖与他人,因我保全了房子,他则也过不了户,这样也足已证明此房并不是他唯一的生活住房。我咨询了很多的法律机构,都说可执行,唯独中山的执行法官说不能执行,难道中山的法律和其他地方的法律不同吗?望给予解答!

刑事案件
2011-01-13 11: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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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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