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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人08年借了我55000元,月息1分2,09年结算利息时,把7000元利息放在本金中,其余的利息付了现金,并重新写过了借条,借现金62000元,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由此可见,计算复利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吃亏的只能是出借方。请问这种情况叫复利吗?2010年结算利息时,利息为8000元,当时没有付利息,只是写了一张欠利息8000元的借条。我现在起诉了他,请问这8000元可以向他索要利息吗?

其它综合
2011-01-12 13:18: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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