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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1月16日以担保形式,担保朋友A向另一朋友B借款10万元,定于2010年2月16日还清,当时借据中我以担保人形式出现,其中有一条写了如超过还款期还款则按违约金千分之三收取。但到现在还没有还,现朋友B在2010年9月25日向法院提出诉讼列朋友A为第一被告,我为第二被告,要我们一共还款连违约金共16万多元。但我于2011年1月10日才收到相关诉讼文件。 问题一:我在完全不知情下,隔了三个多月才收到诉讼文件,文件中要我十五天内提出答辩状,对我以后上庭权利和其它权利有什么影响? 问题二:借据中的违约金是否有法律效力? 问题三:若第一被告拒不还款,我应承担多少? 最后问题:以上只是表面事实,但实际上是我和朋友A共同向朋友B借款10万,我实借2万,朋友A实借8万。且利息为每月百分之6,我一直通过朋友A付利息给朋友B,一直付到2010年7月便无力再付,朋友A便以我无力还利息为由说加我利息,更私下要我写下三万欠据。但我付利息期间没有写任何收据证明我的付款,我最坏打算负多少责任?有什么最好解决方法?我要提出什么证据?

债权债务
2011-01-11 08:53:0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问题一:你很有可能是追加的共同被告,15天内提出答辩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问题二:违约金对你有效,因为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签订时具有的,表示你默认;
    问题三:作为担保人,你承担全部责任,事后你可向A追偿;
    最后:这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B与A、你的关系,你要承担的是16万元补充连带责任;还有一个是你与A的法律关系,就是你向A的追偿问题,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再另行起诉
  • 根据你讲的情况,初步判断既是担保人,要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因涉及书面约定及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妥。
  • 你是借款人的担保人,对借款与借款人具有还款责任,只有你的担保责任是不是应该免除,以及是否需要你来承担借款及利息,建议携带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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