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在今年9月12号和房东签的半年租约,房租为押一付三,在12月11号的时候又支付了剩余三个月的房租。因有事必须离开上海半年左右,在12月31号的时候跟房东谈及过此事。1月10号的时候,当我再次去找房东谈及要解约并且可以不要回押金的时,房东说如果我提前解约的话不仅押金不能退,连剩余的两个月房租也是一分钱拿不到的,除非我帮她找到新的租客,才能给我退钱。
合同中合同终止及解除条件中写有:
9.1在租赁期间,甲乙双方若有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不视为违约,协商后解除本协议:否则构成违约,按照违约条款处理。
合同中违约处理写有:
11.1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且过错方未征得对方的谅解,则过错方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金为租赁保证金数额。
我想请问,我是12月31号和她谈过的,至1月11号已经半个月了,如果我提前解约,按照法律上来说,押金是否可以拿回,剩余两个月的房租是否可以拿回?她有权扣押我的房租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