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女,32岁,寿宁县人,在老家育有一子一女,2010年6月在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无业。
患者于2002年在老家于其夫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婆媳关系恶劣。在已经违法超生之后,其婆婆还一直逼患者继续生育。偷生第二个孩子后,不让患者外出,若患者不听话外出,就整天恶言相向。丈夫对其生活也不管不问。患者生病也不给钱看病,患者在向婆家索要医疗费多次无果后,只好自己去表姐家借钱看病。由此,患者的精神病症状日益明显。2009年在福建宁德夫家昏迷送南阳镇医院抢救,丈夫在县城上班不回去看望。昏迷抢救了2次后,患者多次打电话到暂住上海的母亲,要求母亲回老家照顾她,母亲于2009年8月中旬回家照顾患者。丈夫在多方亲戚的谴责下,在8月底时无奈将患者带往福州医院看病,初步诊断为抑郁症,医药费花费1200元,夫家勉强出了900元。丈夫带着患者回到家,深知已经无法在婆家得到安宁的生活环境,患者提出不与公婆在镇上同住,其夫无奈之下就和患者在其工作的县城租住于出租房内,丈夫在租房初期给了300元后就对患者母女三人不管不问。患者多次向丈夫索要生活费均遭推脱,声称工资未发。后患者直接去其夫单位询问发放工资的情况,财务明确表示工资早已支付。交涉至2009年10月止,患者严重精力不济,甚至以自杀的极端方式表示反抗。母亲实在看不下去,带患者到上海投奔亲戚暂住。后分别在上海中山医院和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一年间,家人及患者都次打电话给夫家要求支付医药费无果,分文不寄。所有的医疗费用都是母亲承担。2010年12月1日半夜,在患者擅自停药半年后再次复发,浑身僵木。经多家医院抢救无效后转往上精神卫生中心抢救。服药一周后病情有所好转,但医院告知今后得长期用药,一盒国产药148元左右,可服用7天,算下来每月药费600元。考虑到需长期用药,患者无法上班自力更生,生活需有人长期照顾,经协商,婆家口头答应让患者回家并把医药费结给母亲。在医院配了一个2个月的药后,患者独自回家。后在家人的帮助下,在宁德县城办理了医保卡,按病种享受了医疗费报销80%的优惠政策。至2011年一月,患者多次打电话给母亲,告知药已经不足服用半月,要尽快寄药。母亲多次打电话给患者的婆婆要寄钱买药时,被告知有种药很便宜,只要2元钱,母亲执意不同意用此药,多次争执,婆家还是坚决不寄钱买药。
无果中。。。现只有请求律师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