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关于《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中关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以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条法律条文在济南各级法院是如何执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必须在入职满一年之内提出有效还是不管工作满几年,只要是离职一年内请求有效?还是有其他解释?
因为本人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请代理或接触过此类案件的律师给予指点。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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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一年内提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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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只有一年的诉讼时效。从入职满一个月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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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该在用工一年之内提起,一年之内未提起的仲裁委和法院不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你的情况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形分析,方便的时候你可以和我电话联系或者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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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仲裁时效的问题,本律师亲身办理过此类案件,实践中一般应当自满一年后的一年内提出,并非离职后一年内,因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有连续状态的按最后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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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